公房承租權變更的規定
吳先生生前承租了兩間公房,大女兒、兒子與他同一戶籍,且共同居住。吳先生去世后,在吳先生大女兒的申請下,某房管局將吳先生生前承租的公房更名,由她承租。得知此消息后,吳先生的小女兒、兒子將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房管局與他們的大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房管局為吳先生的大女兒所辦的房屋租賃合同違法。判決后,吳先生的大女兒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確認她與房管局的房屋承租關系合法有效。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7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續,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本案中,吳先生的大女兒、兒子與他同一戶籍,且共同居住,他們中任何一人愿意繼續承租該房屋,都必須在沒有其他住房,且其他家庭成員沒有異議的前提下進行。吳先生的大女兒想承租此房,但她的弟妹都不同意,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房管局不能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吳先生的大女兒。因此,房管局與吳先生大女兒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違法的。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