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是單位的公房能否出售?
內容:
今年3月,我將單位分給我的一間公房(產權人是單位),賣給他人。現在我單位要建新房,按照條件,我交回這一間舊房,可按照優惠分到三室一廳。如不交舊,新房不能分到。我想問:公房能否出售?我還能否要回我賣給他人的那一間公房?
回答內容:
至于新房能否分到,這是你們單位的內部事務,應當由你們單位自己做主。而你把公房擅自出售的行為,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如果沒有單位的授權或著追認,則該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因此,你所在單位可以以真正的權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但是,你在這里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賠償該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損失并返還房款。(北大信息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