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即日起,河南省所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出售時不僅要有房產證,還必須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否則將被視為非法交易,房屋購買者的相關權益也不被保護。原房屋產權方在繳納一定產權出讓金或相當于出讓金的價款后,即可獲得由各地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出讓金標準鄭州市最高
按照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繳納標準(元/平方米)×土地證書記載面積(平方米)。同時根據各地市的基準地價制定了出讓金繳納標準,繳納標準共分為6級。鄭州市繳納標準最高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級中均為全省最高。《通知》同時規定,現行繳納標準將根據今后各地的基準地價變動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劃撥土地房屋今可上市
《通知》要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原房屋產權方只需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后即可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出讓土地,但土地出讓金是由單位繳納的,上市出售時需繳納相當于出讓金的價款,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由原房屋產權方繳納。按照規定,文件下發前已經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再次交易時按新文件規定完善土地手續。
此舉利于居民安全交易
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標準出臺,有利于保證居民房產交易安全,明晰居民合法權益。新制度解決了劃撥土地房屋不能上市交易的問題,手續辦理簡單方便,同時,起點較低的出讓金標準,有利于鼓勵居民賣舊換新,賣小換大,拉動全省的房產消費。(記者 侯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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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購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可以變為商品房產權。市國土房管局昨天出臺了《關于執行<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后,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或上市交易。
《通知》還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時出現的問題做了解釋。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交易過戶手續,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用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扣除價款和上市出售前將房改標準價所購住房變為成本價住房時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補交價款”的規定僅適用于城近郊八區。
此外,《通知》中還提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購房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購房人自行解決,原產權或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購房人仍是原產權或售房單位職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