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險公司工作的李先生看好了位于四方區某小區的一處商品房,他到售樓處后被告之:該小區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等手續尚未辦妥,現在買房不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能先付2萬定金,簽一個訂房協議,等手續齊了再簽訂購房合同。李先生不免心存疑慮:這能行嗎?萬一開發商日后不兌現,交的定金取不回咋辦?那么,到底李先生該不該交這筆定金?
??? 在商品房買賣中,建設部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即要求“五證”具備才可以銷售,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的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由此可見,按照商品房銷售需具備“五證”的要求,李先生是不應該交這筆定金的。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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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購房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既可簽訂購房合同,也有權不簽定金合同,直接要求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另外,在簽訂定金合同時,通常開發商只規定買受人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而不規定開發商違約承擔什么責任,即不能只約束購房者一方。還有,定金合同中還應約定如雙方就購房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定金應在幾日內返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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