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合同法第54的規定)
只要發展商出現上述情形,如交房嚴重逾期或質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解約條件,消費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
二、買房人與銀行的借貸是獨立的兩個法律關系
買房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合同并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也就是說,消費者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
三、發展商應將購房款返還消費者
首先,由于購房合同被解除,發展商應當將所有購房款項返還消費者。然后,消費者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四、償還全部貸款后,借款合同終止
由于消費者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抵押,如果消費者拿到這筆錢后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相關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消費者所有,處置該房屋就損害了發展商的利益。所以,只能由發展商將應退購房款中屬于消費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消費者。屬于消費者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消費者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另外,退房者也別忘了終止房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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