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房屋的標示。
即房屋坐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部位等。
2、房屋的數量。
包括房屋的間數及面積。在以面積計算時,必須寫明是居住面 積、使用面積,還是建筑面積。
3、房屋的設施及公用部位。
寫清楚房屋是否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及其 他設備等。
4、房屋的價金。
雙方根據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按質論價,隨行就市,自行協 商;房價協商妥后要如實申報,并明確載入合同。
5、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 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每期付款后,收款方應出具 收據。
6、產權登記。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 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7、稅費負擔。
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并明確載入合同。
8、違約責任。
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 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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