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很多都知道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可以出售,只有其中一方賣房都是無效的行為,其實不然,夫妻單方賣房不是必然無效的,要視情況而定,下面小編以一則案例為您說明為什么說:單方出售夫妻房,未必無效。
案件簡述:
郭某因生意虧損,未經妻子王某同意,將現居住的一套商品房擅自出售給了李某,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數日后,郭某要求王某搬家,問其由,才知道是郭某已將住房賣掉。王某找到李某交涉未果,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認定丈夫郭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某返還房屋。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問題:房屋所有權證上有無載明共有人王某,以及李某在與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知道該房屋是郭某與其妻王某共有的財產。如果房屋所有權證上僅載明郭某是該房屋的所有者,未載明王某是該房屋的共有人,或李某在與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不明知該房屋存在共有人王某,那么應認定郭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
法院判決:
應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1)依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房產管理局依法向郭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是公示的形式。既然房產管理局依法向郭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王某是該房屋的共有人,那么李某只能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內容對該房屋的產權歸屬狀態予以判斷。
(2)作為李某無法定義務對除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內容以外的客觀事實進行調查。
(3)作為買受人李某不應對郭某侵犯其妻王某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承擔責任。
如果說郭某未經其妻王某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侵犯其妻王某財產所有權的話,王某可向法院起訴其夫郭某,要求其夫郭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與李某無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郭某與李某惡意串通損害王某的利益。
專家提醒注意:
在此提醒房屋共有權人,在申請房產管理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時,一定要在書面申請材料上載明共有人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的,還要注明份額比例。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的發生。
在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征得售房夫妻雙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售房夫妻無法同時到場,應當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證委托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