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與王女士在鏈家公司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定金協議,約定王女士將北京昌平區的一處房屋賣給李女士,李女士支付了定金10萬元。后來,房屋買賣未成,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雙倍返還定金。而王女士則認為定金不應退還。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定金”糾紛案。
李女士一審時起訴稱,2014年4月,她和王女士在鏈家公司見證下,簽訂的協議約定:王女士將房屋以230萬元的價格賣她,雙方在簽署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協議簽訂時,她向王女士交付了定金10萬元。李女士稱,自己一直要求王女士盡快履行合同,但王女士卻以各種借口一直不履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女士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王女士則認為,協議不能履行是李女士一手造成的,同時鏈家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王女士稱,是由于市場房價下跌,李女士心理上不平衡,認為買虧了,今后房價還會下降,所以違約。因此對協議書的違約責任完全應由李女士承擔;由于李女士的違約行為已經給自己造成銀行利息和罰息的嚴重損失,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對10萬元定金不予返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通過中介公司簽訂的買賣定金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雙方應于簽署協議書10個工作日內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在協商房款的具體支付方式時雙方發生爭議,最終未能就涉案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對此雙方都有責任,現李女士明確表示不同意購買涉案房屋,雙方不存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可能性,王女士應該返還李女士已經支付的定金。李女士要求王女士雙倍返還定金,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王女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李女士定金10萬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在二審中認為,由于雙方在協商房款的具體支付方式時發生爭議,導致最終未能就涉案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對此雙方均負有一定責任。故李女士認為自己并無過錯,并要求王女士雙倍返還定金的上訴意見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認為李女士違反合同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上訴理由也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雙方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