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驟如下:
第一步,要驗明開發商主體資格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具備主體資格簽約無效,合同主體不相符簽約也無效,無效的合同,均無法律約束力。
因而,應從以下六方面查驗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1、開發單位、銷售單位、所有權人是否一致。如所購房屋,開發企業執照的公司名稱、銷售許可證上的銷售單位、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開發商則是“掛羊頭賣狗肉”。
2、賣房者與所賣之房的產權所有人是否相同。出賣人和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名稱要相同。賣期房的,要看其是否有所賣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賣現房的,要看其是否有所賣房屋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3、前期工程和后期工程是否都具備預售資格。如有的樓盤所建造的商品房,交納了地價,取得預售許可證,具備合法銷售權;而二期工程建造的商品房,由于未交納地價或其它原因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有的開發商就用一期工程的預售證預售二期工程建設的房屋。
4、總公司與分公司都擁有合法銷售權。許多房地產公司都有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或銷售公司。如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的甲方是該房產公司屬下的分公司或銷售公司,則該分公司或銷售公司未取得該總公司正式的書面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委托文件,該分公司或銷售公司則無權銷售,更無權作為簽約甲方的主體資格簽訂購房合同。
5、房屋中介代理是否具有正式委托的文件。房屋中介機構作為該樓盤的營銷總代理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該代理中心必須具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紀人證書》。二是該代理公司必須具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營業范圍必須有代理營銷房屋的項目。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6、合同簽約人是否具備簽字資格。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的簽字人,必須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蓋章、注明代理權限的簽約代表。
第二步,注意合同所列明的商品房情況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是標準合同第三條的內容。應留心其中填空處所填的條款,其中特別注意列明自然層數和層高幾米。此外,新版合同中提出買賣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還可就物業管理方面的具體問題與開發商協商,保證買家入住的前期物業管理。
對于預售商品房,許多開發商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相應的維修,管理標準,就讓消費者在沒有見到任何書面材料的情況下,在簽約時接受有關物業管理事宜及費用的條款,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建議另設條款約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第三步,明了房屋面積的計價方法
房屋的合同價款一般按實際建筑面積或套內面積計算,但在有些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卻有這樣的條款:“若因設計原因造成房屋面積增多3%或減少3%,合同價款不變”。事實上沒有哪家房地產公司在開發商品房時會使房屋面積增加,相反,若減少3%,消費者就要承受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的經濟損失。
第四步,注意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
合同中買受人和出賣人違約責任條款都是權責不對等的。如規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繳納滯納金,而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樓卻沒什么處罰措施。比如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準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步,關注合同中配套設施等承諾
1、交樓標準
業主可以在買房時,把開發商的承諾寫進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用明確的條款來加以規范和界定交樓的標準,如贈送裝修、家電、櫥柜等的,應注明贈送的品牌和數量或加“不能低于樣板房的標準”的字樣,避免使用某些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所用的高檔、豪華、進口等詞語。
2、將規劃寫進合同
要求開發商不得主動提出要求把原規劃的花園改變用途。如開發商把花園建了樓,并拿來政府的批文,說是政府批準的,此時,可以到有關部門查詢其報建申請,就可以證明是開發商主動提出的改變規劃,構成違約行為。若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要求開發商改變規劃的除外。若開發商拒絕將此承諾條款寫進合同,就十分可疑,應慎重。
3、其他承諾的配套設施如學校等也應列明。
第六步,注意合同中產權登記的內容
簽合同時,建議購房者勿接受開發商若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房產證,不退房,只支付××違約金的類似約定,最好在合同中約定。如因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證書,購房者有權提出退房,開發商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返還房款,并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