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買房”的所有權歸屬的處理
1、在訟爭房屋上的他項權存續情況下,須征詢他項權人(銀行、典當公司等)的意見,在實際購房人同意出資滌除相關權利后,各方面行確認權屬。[2]
2、貸款購房后,首付款出資人拖延、拒不還貸,名義購房人亦參與了部分實際償還貸款、或借用其名義貸款、購房,亦會給其今后購房、貸款造成不利影響,借名方涉及不當得得等情形可采取釋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的處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化,給審判工作增加難度。
3、對訟爭房屋是否涉及其他隱名權利人進行審查,如在購買房屋時,出借方及借用方是否已有配偶。如發現其他隱名權利人,應及時通知其參加訴訟或取得其明確的意見。
二、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借名買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實際購買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記人)之間是否有借名協議,這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購買以前簽訂了房屋借名協議,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應該認定借名行為有效,房屋的實際權屬歸借名人。同時,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