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房主是否應該協助新房主辦理相關業務?
小案例:乙在市區購買了一套面積小于60㎡的學區房,由于疏忽,沒有把該學區房的水電戶名變更過來。根據相關政策,小升初時,面積在60㎡以下的房屋要提供居住 滿3年的證明,才能滿足第一批入學條件,而提供居住證明需要有水電費繳納情況,請問,原房主是否有義務協助新房主將水電戶名變更?
解決方案:原房主是否有義務協助新房主將水電戶名變更,要看協助更名是否是原房主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因房子已經歸給新房主所有,繳納水電費的義務人也是新房主,則水電戶名理應與新房主一致。
原房主將水電戶名進行變更,屬于購房合同中附隨的協助義務,即便購房合同中對此沒有進行約定,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原房主也是有義務協助新房主將水電戶名進行變更。
2、房子升值了,原房主不配合辦過戶怎么辦?
網友提問:2006年,我在云龍區買了一套二手房,和原房主簽了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36萬元。當時房證沒下來就沒過戶。此事一擱多年。兒子最近要結婚,我找到原房主要求過戶,因為現在房子漲到70多萬元了,原房主感覺賣得便宜,不愿意配合過戶,我們該咋辦?
律師回答: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買賣合同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情況下,買賣合同已經生效,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你已支付了房款,履行了己方義務,對方應協助你辦理過戶事宜。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