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我國合同法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經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律強制其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合同法》中的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對象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繼續履行雖然是合同履行的繼續,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債務,但它同一般的履行 合同債務的行為不同:一是履行時間不一致,強制履行的時間晚于履行原合同債務的時間;二是作為法律規定的對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強制履行比正常的合同履 行增加了一層國家強制,在違約方過錯違約的情況下,多了一種道德和法律對過錯違約的否定性評價。強制履行屬于違約責任的方式,而不是單純的合同債務的履 行。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2、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買賣合同,而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法院一般會如何處理?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涉訟房屋不適用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一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三種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1)雙方能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A、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B、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關于損失的時間點,實踐中法院會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但守約方的最終損失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