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查處的房地產合同違法案件中,主要以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為主。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立案查處,都是工商部門在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權屬證明的資料時發現的,竟無一例是購房者主動投訴舉報。
四方面“霸王條款”作怪
據介紹,“逾期交房可免責”、“設計變更不能退房”、“公共設施產權歸開發商”和“產權登記約定超出法定時限”等不平等格式條款,是去年我市所查處案件中的主要案因。
這些房產“霸王條款”多見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自行約定”款項。如,在逾期交房問題上,一些房產商私自擴大免責范圍,將施工建設過程中一些可以克服的情況,當作不可抗力強加于合同中,以解除逾期交房時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在設計變更問題上,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購房者有權退房,房產商不僅要將房款退還,還要按利率付給利息。而一些房產商卻將市政規劃變化、消防等第三人造成的合同變更責任轉嫁給購房者,限制購房者退房的權利,等等。
上述這些,都違背了《合同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市工商局法制科林科長告訴記者:“這些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的簽訂,說白了,就是房產商將一些投資風險轉嫁給買房人,保護自己卻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購房者維權意識亟待提高
據了解,對房產交易中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有關部門歷來都很重視。自去年4月起,省工商部門在全省開展了專項執法行動。市工商局查處房產商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查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之后,向房管部門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證明的有關資料,查處難度頗大。
“購房者自我保護意識不高,使得房產商有機可乘。”市工商局法制科林科長介紹,格式條款在訂約前就預先擬定好了,而不是在雙方反復協商的基礎上擬定出來的。不法房產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如果購房者對一些法律法規不了解,往往不知不覺中掉入了“陷阱”,極易造成自身合法權益的損害。
可見,從源頭上規范商品房買賣市場,還需要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使房產交易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所應負的責任。購房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在買房過程中小心謹慎,學會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保證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才能使不法房產商“無處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