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南方周未》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期(2008年3月13日)的一篇文章,第15版的《宋莊案還在開庭》,其中主要寫到關于農民房買賣的效力以及后果問題,雖然文中案情發生在北京,然后我覺得本案對于深圳有著同樣深遠的意義,深圳作為一個成農村城市化的城市,留下了無數的農民房,同時就我們目前所接觸到的情況來看,深圳農民房買賣,也成為房產交易一個主要方面,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律師,認為有必要對于農民房的買賣作一些議論。
根據“農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給城市居民。”的有關規定,北京市二中院,最終認定,農民房的買賣最終無效。為什么會有本案的出現,就是因為本案所發生的城中村,已經整做規劃,要進行改造拆遷,會有一大筆的拆遷賠償款,而當地的農民看到實際情況,進行反悔,要求判決房產買賣無效。
本案的實際影響,就直接導致同村的另外十二戶村民準備進行訴訟,也要求法院判決房地產買賣無效,更深層次的影響,可能是誰也沒有想到的,那就是對于整個中國的農民房買賣的影響。
唯一有后手的是,現在買房的人提出訴訟,認為其信賴利益受損,要求賠償48萬。關于賠償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是不是能判決得到賠償,這將是一個關鍵問題,如果得不到賠償,那么導致的將是無數的農民房被收回。
本律師曾接到過很多的咨詢,關于農民房買賣的問題,曾有很多人希望通過律師見證來回避法律風險,然而我需要提醒的,律師見證了并不就是認同這個文件的合同有效性,律師的見證可能更多的就是對于簽名真實性的一個見證。所以這也是公證處為什么不對農民房買賣進行公證的原因,因為這種買賣本身就有違法的地方。
本律師認為:雖然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宅基地不能出售給城市居民,但是國家也要考慮到一些實際情況,像深圳已經完全城市化,而在這個城市中存在著大量的農民房,應該允許部份村民將其自有的宅基地進行出售,當然這可以通過特區立法來實現。
同時該問題也不是說完全沒有解決的途徑,首先在訂立合同時,對于回收房產的賠償進行約定,這樣從一個層面阻止了農民回收農民房。第二個解決方法就是:國家的規定是農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給城市居民,那么買房者找一個農村居民的近親屬,先辦理買賣,再辦理贈予,通過這樣的途徑來合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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