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高某是位造林專業戶。14年前,高某與村委會訂立了300畝荒
【問】
高某是位造林專業戶。14年前,高某與村委會訂立了300畝荒山的承包經營合同。合同規定承包期限為15年,收益的70%歸高某。隨后,高某帶領全家人住上荒山植樹造林,終于使300畝荒山披上綠裝。經過十幾年的精心護理,當年種植的樹苗已經成材。高某見承包期將滿,認為樹是自己種植的,也是自己管理的,只要按合同留下村里的30%即可。于是,高某在未向林業管理部門申辦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承包林708余株,折合木材60立方米,出售得款1萬余元。公安機關接到村委會報案后,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將高某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000元。高某想不通,砍伐自己辛辛苦苦栽種管理的林木,為什么也是犯罪?
【解答】】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包人擅自砍伐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構成盜伐行為;若擅自砍伐依法歸本人所有的承包林木,則屬于濫伐林木的性質。我國刑法規定了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等有關林木方面的犯罪。其中,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該罪的構成特征是:(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管理制度。(二)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即未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數量、品種及方法進行采伐的行為。(三)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構成本罪。(四)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國家的林業管理活動,卻故意實施濫伐行為,以追求或放任其行為對客體的侵犯。另外,本罪是結果犯,只有濫伐的林木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在林區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00株以上。
高某未申辦采伐手續就擅自砍伐,且數額較大,符合濫伐林木罪的客觀要件。雖然高某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收益自己應得的70%,但這并不能排除其具有濫伐林木的犯罪故意。所以,法院認定高某構成濫伐林木罪,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