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名農民,原籍是河南新鄉的。于1997年底到南方打工
【問】
我是一名農民,原籍是河南新鄉的。于1997年底到南方打工,認識了與同在外地打工的同鄉。我們結婚生下一女,但是因路途遙遠未能及時回老家辦理計劃生育手續,鄉干部即把我前年新蓋的一幢新房拆掉,現在鄉干部又到我家,限令我父母把我一家叫回來,否則,就要拆我父母的房,罰我父母的款。我父母嚇得六神無主。請問,鄉政府有權拆房,罰我們家款嗎?
【解答】
你結婚后未經辦理計劃生育手續就生下一女,這種行為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應當受到一定的處罰。
執行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關于違反計劃生育的處罰問題,只能對違反規定的直接責任人處罰,不能罰及無辜;處罰方式一般為警告、罰款以及提請責任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決定,出具處罰決定書并負責執行。
在農村,只有農民的建房用地違反了國家對土地的規定,行政單位才有可能采取拆房政策。所以鄉干部以違反計劃生育為由拆你的房屋,以及以拆無辜人的房屋相挾脅的做法,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依法對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并未作出處罰決定即拆房,你可以依法對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鄉政府承擔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