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開發商征用土地搬遷整個自然村,當時商家稱我本人沒有得
【問】
土地開發商征用土地搬遷整個自然村,當時商家稱我本人沒有得到村內的土地賠償款為由不安置建房用地(原則是一個農村戶口屬一戶,即一個建房用地)我一直為此事奔波整整六年,終于得到了村內的土地賠償款(法院判決),可官商稱:已時隔六年,不再為我安置建房(村內第三批于2001年搬遷)。我為此事筋疲力盡,又無可奈何,我該怎么辦!!!我希望能得到你們的答復!謝謝!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根據以上規定,你可向你所在的市或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起訴你所在市或縣人民政府)。如果法院已經作出判決對方沒有上訴,那么你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