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樣是盜竊電線銅芯,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銅芯與盜竊倉庫里的電線銅芯,從刑法上將會涉嫌兩個完全不同的罪名: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
【案情】
王某、鄭某得知電線銅芯可買錢,遂計劃盜竊些賣掉。2015年某晚王某、鄭某預謀后,攜帶扳手、卡鉗、壓剪等工具到小區某變電站,將安裝在路邊但已被閑置的變壓器銅芯剪斷盜走,并同時將仍未安裝的電線芯也一并全部盜走。
得手后,王某、鄭某將盜取的銅芯、電線芯變賣獲得賬款2萬元。小區物業公司發現后向公安報案。不久,王某、鄭某被捕。
【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兩人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破壞電力設備罪?滬律網律師認為,要判別兩人行為構成何罪,要分析兩人斷掉變壓器銅芯、同時盜走電線芯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首先,該變壓器和線路已閑置了一段時間,不會危及路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未被安裝的電線,不會造成觸電事故;最后,變壓器被毀、電線被盜也沒有造成除財產損失以外的嚴重后果。
雖然兩人盜竊了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電力設備,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不應認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而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小區的電線芯和變壓器銅芯,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結束語】
從本案來看,兩人盜竊變壓器銅芯、電線芯構成了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競合情況,由于兩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存在交叉關系,如果盜竊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本案兩被告的行為也就同時具備了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構成想象競合,則按照具體案情從一重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