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會員每年可以自行決定什么時候度假,只須通知我們就可以了”。沈某夫婦在聽完國外一旅游公司宣傳介紹后,與其簽約。不料預定旅游頻頻受阻,怒而起訴解約。
案情:沈某夫婦受邀參加了克羅里公司組織的旅游推介會。在推介會上克羅里公司承諾所有的申請及享受服務均為免費,稱在購買的年限內可享受7天假期,在任何時間可以去任何想去的地方,且均為五星級標準。沈某夫婦心動,當天簽訂了《克羅里海灘俱樂部購買申請》及《購買協議》,并刷卡交付了合同價款人民幣24,800元。但當電話聯系客服要求去五星島時,客服總是以五星島費用太高為由,拒絕安排沈某夫婦到馬爾代夫旅游。
2013年9月下旬,沈某親自到克羅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克羅里公司未對國際度假交換機構進行詳細說明,沈某也不知道每年7天的住宿權益必須一次性行使,且只能居住在一個酒店,公司既不能在沈某夫婦要求的時間安排度假,也不負責機票預訂及簽證辦理,如要到克羅里名下度假村以外的酒店度假,則必須加入國際度假交換機構,且需交納高昂的費用。沈某夫婦認為自己對合同產生重大誤解,故訴請判令撤銷協議,返還所有預付款24,800元。
爭議焦點:對于國內游客不熟悉的分時度假的概念產品,消費者憑借宣傳詞內容不實,能否主張重大誤解?
分析:作為一種新興旅游度假方式,分時度假目前在我國旅游度假市場中的占有率較低,沈某夫婦在簽約前并不知悉該產品的特性,也從未體驗過類似的分時度假產品。產品經營者在推廣該產品時,更應對該產品的特征、性質及合同條款進行全面的介紹,尤其應對該產品的使用方式、權益限制作更加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并提示相應的風險。
“您買的是永久性的五星級豪華度假住所,在全世界可以任何時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遠”,“會員每年可以自行決定什么時候度假,只須通知我們就可以了”等表述言過其實,克羅里公司實際僅在西非岡比亞和印尼巴厘島各擁有一家本家度假村,如會員選擇上述本家度假村以外的度假住宿時,只能通過國際度假交換機構或其他交換組織進行交換并需自行承擔交換費用,且需提前申請以確保交換成功。因克羅里公司未對合同條款進行合理說明和解釋,致使沈某夫婦將分時度假產品誤認為一般的旅游度假產品,產生重大誤解,消費者有權要求撤銷合同。
律師提示: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沈某夫婦并未行使合同權利,但考慮到兩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也存在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法院酌情確定了返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