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鄰地利用關系是指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行使自己的不動產權利而必須利用其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則相鄰之不動產權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權或使用權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須選擇給對方造成最小損失的方式并給對方以補償。具體又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袋地通行權。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沒有其他途徑可以進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從鄰地上進行通行的權利。
(2)管線鋪設關系。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經過他人之土地上下鋪設電纜、光纜、煤氣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鄰之土地而進行鋪設的權利。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權。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筑物有使用鄰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該鄰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為土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義務,易言之,鄰地所有人有請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