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于最低交易價,并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于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托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后,由委托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鑒證。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托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于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