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去年7月購買了一套期房,現開發商通知其辦理入住手續。開發商在沒有安排張女士驗房的情況下即要求其填寫驗房單,如不填驗房單就不給驗房。張女士在驗房過程中發現房屋有墻面傾斜等質量問題。與開發商協商幾次都沒有解決問題。那么,張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可以可以因房屋質量問題要求開發商退房嗎?
關于退房條件一般來講,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所謂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人能證明該條件成立的,則一般情況下購房者能達到退房的目的。
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可以退房的條件。法定退房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購房合同無效。依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情況下,因合同取得財產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相互返還義務。
2、套型、面積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
3、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應在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4、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導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