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概
業主入住后發現房屋墻體裂縫,經鑒定會影響結構整體安全,并對結構抗震性能造成不利影響,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由于沒有在合同中對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約定,業主沒有得到賠償。
詳情
2001年3月,陳先生與北京海*騰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約,購買商品房一套,總價款217萬元。房屋交付后陳先生發現躍層墻體有滲雨現象,施工單位將墻皮剔掉發現墻體有縱向貫穿裂縫,且鋼筋未按設計要求連通。經與開發商和施工單位協商,約定由陳先生委托鑒定機構對裂縫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E-25-26軸屋面梁部未設置伸縮縫或抗震縫,因此該處混凝土應整體澆筑,且鋼筋應連通。施工時在該處設置施工縫不符合有關施工驗收規范要求,會影響結構整體安全,并對結構抗震性能造成不利影響,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檢驗報告交給開發商后,陳先生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陳先生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經濟損失111萬元,給付檢測費3000元,要求對墻體進行修復。
北京海*騰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后,我們也找施工單位去查看,答應給修復。但陳先生不同意,要求我們必須先賠償。陳先生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應保證房屋的質量,在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陳先生與開發商未在合同中對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約定,陳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經濟損失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一審判決對房屋墻體裂縫進行修復,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保證正常使用。駁回陳先生的索賠要求。
提示
陳先生沒有得到因房屋質量問題所要求的賠償,是因為法院認為沒有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合同中也沒有對開發商相應的罰則。在目前的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很難與開發商達成對房屋質量問題量化的賠償約定。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陳委員認為,有關部門應盡快對房屋質量問題出臺相應規定,讓業主維權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