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或房地產發展商對于建筑質量缺陷的責任包括幾個方面:首先發展商作為建筑物的賣方,他們要對房屋購買者承擔買賣合同責任。此外,對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建筑物因其質量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業主或發展商要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的質量可能最終可以歸結為施工質量或勘察設計質量,但建筑物的購買人或使用人可能并不知道承包人或設計人,他們可能直接起訴業主或發展商。業主或發展商通常要先行承擔建筑物質量缺陷對他人造成損失。然后才能向承包商、設計人、供應商和其他人追索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給他造成的損失。業主或發展商可以要求法院將有責任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能否成功要看具體情況。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時可能已經破產了,或者法院認為加入第三人不利于訴訟的迅速審理而不同意第三人加入訴訟。
業主或發展商基于合同承擔的質量責任,一方面要看合同條款中明確的質量要求;另一方面房地產發展商可能在房地產銷售期間以各種方式對建筑物的質量做出承諾,他們還要對這些承諾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此外,雖然有關合同中沒有規定,但法律有關的質量要求,發展商也應遵守。其中具有普遍意義的要求是所提供的建筑物應當適于居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這些規定對于業主或房地產開發商對于建筑物的質量責任都有重要影響。
確定業主或發展商的質量責任要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業主或發展商是否達到了這些標準的要求,往往要通過技術鑒定由專家確定,因此,有關工程質量的糾紛常常取決于技術鑒定的結論。當事人對技術鑒定結論經常有很大的爭議,為避免這種情況,法院應聘請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鑒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