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某甲項目部因施工過程中將某乙、丙等人的房舍損壞、家畜一死一傷,當事人要求項目部進行賠償五萬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評估小組接受委托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小組首先進行了現場查勘,同時詢問了當事人的一些相關情況。在進行損失賠償專項資產評估時,評估小組發現---傷狗修復成一條好狗比購入一條好狗花費更多。
其實,不管是資產評估還是房地產估價,評估理論與方法應該是相通的,加之在今后這類損失賠償評估業務將是大量的、經常的,于是本人有了對《北京市房屋質量缺陷評估規程》的一點淺薄的思考,這里與大家交流探討。
此項目看上去很簡單,參照《北京市房屋質量缺陷評估規程》,首先雙方通過質量缺陷損失的認定或協議;其次,分類進行評估:1)房屋的評估。房屋是可修復的,根據修復費用確定損失價值。2)狗的評估。死狗按不可以修復資產計算,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很容易就可以得出這條狗的評估值為300元。但是,受傷了的那條狗的問題就比較復雜。按分類,狗是可以修復的資產。在本案例中,受損傷的狗尾骨粉碎性骨折、前左腳踝骨骨折及下腹有三公分左右的創面,當事人請了獸醫并給狗進行正骨,創面傷口清洗、消毒并打了破傷風針,傷口縫合總共七針,各項費用總計540元,之后醫藥費還可能需要更多,這中間的價值遠遠高于一條死狗的評估值。在這種情況下,評估小組請當事人(狗主人)與項目部代表進行協商,最后以總共1000元的價值達成協議。
在做這個評估項目的同時,也讓我想起了前不久看到的另一則事故——奔馳車撞倒3歲小男孩,倒車從其身上碾過。據說像這種倒車回碾的案例還有很多,皆緣于我們評估中所稱的“可修復費用比不可修復更不經濟更不劃算”的原則。以北京地區為例,撞死一個人賠償總數不超過40萬,而撞傷一個人則可能賠償上百萬,于是“撞死要比撞傷強”成了無良司機們的潛規則,同時也暴露出評估原則的不完善。
這些案例讓我回憶起前不久在重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時,北京房地產估價師估協會郭晉林秘書長給我們講解的《北京市房屋質量缺陷評估規程》中的一些內容。該規程將房屋缺陷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修復的,另一類是不可以修復的,顯然不可以修復的是最容易評估的。從規程上看上去,不可以修復的損失比可以修復的損失大得多,這一點從該規程序的方法——價差法反映最明顯。價差法是指在評估可以修復的房屋缺陷損失時,以求取類似的無質量缺陷房屋和有質量缺陷房屋市場價值之差作為房屋質量缺陷損失。我們在評估不可修復的缺陷房屋時,就是參照無質量缺陷的房屋價值,并以此作為其損失值,進而得出了不可修復房屋質量缺陷損失值比可以修復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值大的引申含義。但是,這個問題在上面這個案例里就好像有一些矛盾了。是不是專屬于房屋缺陷才適用于此方法呢?動物活體之類是否適合于此方法呢?
同樣是我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例也很好的說明了這個問題。一輛東風轎車由于駕駛員醉酒,撞壞了主城區臨街一幢房屋。該房建于六七十年代,用亂石墻建成,本身結構已存在一些問題,加之車輛撞擊,問題就更嚴重了。但該房還有一個特殊的問題---不可以拆了重建,一旦拆除,相關部門就不會允許重建。雖然該房已列入政府開發規劃范圍,但具體實施可能還要有一段時間。該房底層正面臨街兩間房為商業門面房,并正在使用當中,故在實際修復中,該房還專門進行了維護加固修繕設計,其修復造價比重建該房花費更多。這個案例也進一步印證了“可修復費用比不可修復更不經濟更不劃算”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