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辦法。針對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市建委前天下發通知,對本市的房屋買賣合同提出了要求。
根據建設部的要求,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都應在開發企業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以條款形式明確規定。在保修期內發生的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由開發企業負責查明責任,并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企業應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建設部的要求,北京市還特別作出了補充條款。條款規定,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與購房者還應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條件、雙方對工程質量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為了維護業主的權益,北京市還特別要求,開發單位委托物業管理部門處理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向業主出示書面委托書。
據了解,房屋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在質量問題方面的責任,可使購房者依據合同更好地維護權益,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買賣雙方出現糾紛時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