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由于涉及面廣、生產過程復雜、建設周期長,受自然條件影響大等特點,其工程質量往往比一般產品質量要難以控制,且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由于社會影響大,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質量工作更加重要。建筑質量標準是衡量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的尺度,同時也是控制工程質量的依據。在工程設計和施工作業中必須要符合質量標準,同時也要符合安全標準,以保證工程安全施工作業,保證工程質量。
現實生活中,建設單位以種種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此要求應當拒絕。因為他們是建筑工程的直接建造者,對建筑工程質量無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筑工程質量一旦出現問題,建筑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總是要首先承擔責任。因此,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由此引起的工程停建、緩建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
對建設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依照前面規定處理外,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