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業主因發現房屋質量問題與房產公司交涉維修未成,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物業費損失。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房產公司對原告何女士所有的房屋進行修復;并支付何女士已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經濟損失5448余元。
2006年3月,何女士向某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小高層18樓的復式結構房屋,并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附件還對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作出了約定。何女士按約支付購房款,雙方按約于2007年1月交接了房屋,房產公司對房屋作出了質量保證和承諾,明確保修期限。合同約定房產公司交付該房屋有其他工程質量問題的,業主在保修期內有權要求房產公司免費修復。何女士居住的房屋所在小區由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該房屋每月的物業管理費為454元。在房屋交接時,何女士繳納了一年物業管理費5400余元。
但在房產公司交付時,何女士發現房屋存在墻面開裂、墻體滲水等嚴重的質量問題。2007年5月何女士開始與房產公司交涉,但房產公司遲遲不予維修。
因此,何女士于2008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對該房屋進行維修,以達到質量標準。并賠償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的物業管理費損失5448余元。
房產公司認為,被告承認原告房屋有多項質量問題,但同意按確定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但物業管理費是針對公用部位的支出,故被告對原告主張賠償物業管理費的經濟損失,不予認可。因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房屋質量檢查站對該房屋進行質量檢測,根據該站出具的檢測報告,確認被檢測的房屋存在建筑質量諸多問題。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被告按約向原告提供的房屋,其建設工程的質量,應符合雙方的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事后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者如合同法規定的,應符合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原告主張的損失,因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原告不能如愿入住該房屋,其在取得所有權的同時,對房屋的使用權利受阻,且被告對此有過錯,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卻因房屋之所有權已經移轉,為此必然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的支付,其支付的數額,因其未能使用房屋,可作為原告之經濟損失的參考,現原告主張已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