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看過新房后,發現墻體開裂,于是拒絕收房,與開發商產生爭議。于是來電咨詢,作為開發商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業主又如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律師說法
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王惠兵律師認為:目前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業主要求開發商履行維修義務遭到開發商拒絕或開發商無故拖延而引發爭議。
二、商品房交付時業主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而拒收房屋而引發的爭議。
關于第一種糾紛,解決起來相對較為簡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修復費用和修復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內,開發商都有義務進行維修,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維修義務或者在業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沒有上門維修,那么,業主可以找第三人進行維修,由此所產生的維修費用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都應當由開發商來承擔。
第二種房屋質量糾紛。如何確定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的質量標準,就成了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此類爭議的關鍵。
(一)如果房屋的確存在質量問題,而且該質量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業主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業主接收了房屋也無法進行正常的裝修、入住,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業主完全有權拒收房屋并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該規定,開發商向業主交付商品房的質量標準除了滿足前面所講的應當是“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之外,還必須是具備使用條件的房屋,即業主在收房后就能夠正常入住使用。
另外,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對于合同標的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時,如何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實際上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對于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而作為業主來說,購買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數情況下是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業主所購買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其購房目的顯然不能實現。因此,從業主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也應當具備使用條件。否則業主有權拒收房屋,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二)如果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的商品房僅存在一些小的質量問題,比如小的質量瑕疵,而該瑕疵又并不影響到業主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那么此種情況下,業主拒收房屋,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顯然也不具有合理性。
因為,開發商對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都承擔法定的保修義務,此種情況下,業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保修義務,如果因維修而對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響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