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的修復與賠償
我購買的新居是在一套六層樓公寓頂樓,我們將房屋裝修好后發現每逢下雨,天花板總是漏水, 經檢驗后發現,有木塊混在房頂的水泥中,我們與房屋的開發商聯系,對方承認是質量問題并同意予以修復,我認為這是施工及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所以開發商還應當予以一定的補償,我們與開發商多次協商,要求對方補償3萬元,但是一直無法取得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所以通常若您的新居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若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您可以要求由開發商承擔。一般情況下,關于房屋質量及修復事項都會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明確的約定,您可以以合同為依據來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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