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郭女士室內墻面滲水,造成墻面大面積霉變,涂料脫落,發送書面函件要求物業公司派人檢查修繕,物業公司沒有答復。郭女士自行修理房屋后,便拒絕繳納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為此,該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要求郭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物業公司稱,物業公司承擔的是小區的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而郭女士室內墻面霉變,不屬于物業公司服務管理范圍,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應由業主向開發商要求維修。并且物業費除了維護服務費外,還有諸如小區保安、小區衛生等費用。即使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維護服務,郭女士也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全部物業費。
[法院判決]
無錫中院審理后認為,郭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屋內墻面大面積霉變、涂料脫落是由于房屋公共墻面的滲漏引起的。按照郭女士所在小區住宅使用公約的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的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案例、保安、公共秩序、綠化等進行統一管理,收取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物業費不僅指房屋維修服務一項內容的收費。物業公司如果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郭女士也僅能就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另行訴訟,而不能以此作為拒付物業費的理由,應補交拖欠的物業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