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對于開發商來說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但是許多開發商對此不以為然,認為即使逾期交房也無所謂。在房地產市場形成的初期,購房人法律意識淡薄,雖然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交房時間,但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時一般也不追究其責任,合同中規定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形同虛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逐步健全,購房人自我保護的意識大大加強,紛紛拿起了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但遺憾的是許多開發商至今還停留在原來的意識水平上,這就使雙方的糾紛日益尖銳。而且國家從人文角度出發也頒布了許多保護購房人的法律法規, 對開發商的行為進行了許多規范和懲罰,所以開發商必須慎重對待違約問題,嚴格遵守合同,嚴格遵守法律。
現在流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交房日期有著嚴格的規定,并且還有逾期交房的懲罰性條款,比如支付違約金或者退還全部房款并賠付利息等等。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開發商違約就需按合同規定付出代價,即使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也需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付出代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
所以,作為開發商必須謹慎訂立合同,熟知相關法律法規,以規避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