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市民劉先生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約定今年5月10日交房,但開發商并沒有按期將房子交付給他。前兩天,開發商終于通知劉先生去辦理交房手續。由于劉先生擔心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責任,所以不敢貿然接收房子。另外,在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前,劉先生能否拒絕接收房屋呢? 這位劉先生擔心開發商逾期交房,自己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是沒有必要的。 理由如下: (一)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并無法定的先后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二)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 (三)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維護自己的權利。 此外,購房者也不能僅以開發商未先行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因為在交房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只要開發商依約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沒有按約前來接收房屋,也算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房屋毀損、滅失風險在交房通知確定的交房日就已經轉移給你。在此情況下,拒絕接收房屋,對你并無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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