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去年,我買了一套預售商品房。合同約定,今年10月31日前交房。今年10月下旬,開發商通知我可以交房了,要求我在10月31日前去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后來我因在外地出差,未能按時去辦理交房手續。為此來信請問,我這樣做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嗎?
律師回復:
預售商品房符合交付條件后,開發商會向購房者發出入戶通知,明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具體日期。通常情況下,購房者都希望按時或者提前拿到房屋,但偶爾也會發生購房者無法按時收房如出差在外,或者因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而拒絕收房。
一般來說,購房者在約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去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相關風險責任得以減免,轉由購房者承擔相關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在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由于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具體到你的情形中就是,在開發商通知你交房后,無論你是否辦理了交房手續,接收房屋與否,如果今年10月31日后該房屋毀損、滅失的,其風險均由你承擔,而且自10月31日后因該房屋發生的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也由你承擔。另外,如因你延期收房而導致開發商管理、維護房屋支出的,相關費用也由你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