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多前,長春(樓盤)市民李女士在高新北區龍湖大路附近,花37萬多元團購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不過,開發商并未按認購書約定如期交房。
購房者:延期補償沒解決
13日,記者來到龍湖大路附近的卓揚北湖灣小區,李女士說:“我買的是1棟,是團購的,妹妹買的10棟。”
李女士說,2011年10月25日,她購買了這套住房,并簽訂團購認購書。隨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不過,到約定的交房日期2013年10月31日時,開發商并沒如期交房。直到去年9月,接到物業的交房通知,不過她們最終沒有辦理入住手續。
李女士的妹妹說:“延期交房以后,開發商不想按照約定賠償,也不給我們看房屋驗收合格證,我們擔心房屋手續不全,所以就沒辦入住。”
今年元旦,李女士又接到物業的交房通知,但此前的問題仍沒解決,為此她再一次沒同意辦入住。
在李女士提供的團購認購書上,新文化記者看到,該處小區的開發單位為吉林省天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中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3年10月31日。還有項約定,即開發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逾期一個月仍未能交付使用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開發單位應向購房者返還購房者已付款項并承擔已付款項10%的違約金。不過,李女士姐妹說,工作人員說不能給予賠償。
李女士妹妹說:“我要看房屋驗收合格證,物業說手續沒在這兒。”同時,辦理入住手續時,她們需要將團購認購書交回,對方給開收據,但她們擔心,認購書交回后,再想要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就沒有證據,為此她們沒同意,也沒辦入住。另外,入住后,物業要收取物業費、供暖費,她們也覺得不合理。李女士說:“這次是元旦通知的,供暖期已經過去兩個月,物業說還得收全額供暖費。”
她們表示,11日,有10多名團購的業主來找過,大家情況也差不多。
物業:可走法律途徑
昨日,新文化記者見到負責辦理小區入住工作的物業公司經理王先生。對購房者的疑問,他進行了解答。王先生表示,李女士所購的房是團購的,交房日期約定是在2013年10月31日,團購只是他們所售房中的一部分,非團購的交房日期在2014年。
根據認購書的條款,王先生說:“當時,確實存在一些超期交房的情況,不過一些購房者對10%違約金的理解有誤,條款中對超期交房說得很明確,"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然后開發單位返還購房款并承擔10%違約金",購房者不退房,就不存在違約金問題。”
李女士提出的房屋驗收手續不全的問題,王先生表示,目前除了竣工驗收合格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以外,其他的相關手續都已經辦理完畢,這些證書都在開發單位,物業會盡快拿到,讓購房者看到。另外,他也表示,目前整個行業的現狀都是交房、辦理驗收合格等手續一起進行的。
繳納全額供暖費的事,王先生表示,1棟等樓正常供暖,開發單位已向供熱部門繳納了全額供暖費,同時物業在去年9月和今年1月,先后兩次通知購房者辦理入住,雖然有些人沒有入住,但已正常供熱,他認為這筆費用應由購房者個人承擔。另外,10棟等4棟樓沒有供熱,不存在該問題,物業費等也將根據今后辦理入住時間再確定繳費。另外,他表示,如果購房者認為處理不合理的話,也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