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方便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是指按照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建筑總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并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居住小區內的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由業主及房屋使用人共同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管理主管本市物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標準并組織實施;(二)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核發資質證書;(三)制定行業規劃,組織行業培訓并進行業務指導;(四)對居住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和日常工作進行指導;(五)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六)依照本辦法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條建設、市政、規劃、公用、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居住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依照各自職責,對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凡在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居住小區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已交付使用居住小區中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出售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開發建設企業或房屋出售前的原產權人召集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管理委員會。
業主是指該居住小區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經業主授權后可作為業主代表。
第九條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參加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代表不得少于業主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罷免業主管理委員會成員;(二)監督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和審查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情況;(三)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四)制定、修改業主公約,批準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五)改變和撤銷業主管理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業主代表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
業主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5人以上單數。
第十二條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二)制定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和居住小區業主公約;(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居住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居住小區維修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本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業主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義務:(一)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接受業主的監督;(二)保護和改善居住小區環境質量;(三)接受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指導;(四)教育本居住小區居民遵守有關規定及業主公約;(五)支持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有關管理工作;(六)調解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的糾紛。第十四條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五條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及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違反前款規定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六條申請成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二)貨幣注冊資金不低于20萬元;(三)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四)有與其所從事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及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制度。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應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歇業、分立、合并,應當按規定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資質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年席審核制度。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貨幣注冊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變動情況及管理服務業績,可以升級或降級。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本居住小區內的下列事項進行管理:(一)房屋的維修與養護;(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存車房(棚)、綠地等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和養護;(三)清潔衛生;(四)公共秩序;(五)業主管理委員會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可在根據業主及房屋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其他專項服務或特約服務。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后,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制度;(二)依照規定的標準收取管理服務費;(三)制止違反本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四)自主選聘專營單位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后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根據城市管理標準和委托管理合同對居住小區實施管理;(二)接受業主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三)組織或協助有關單位開展社區生活服務和社區文化服務;(四)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本居住小區內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物業管理實施
第二十五條新建居住小區竣工后,開發建設企業應向市或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移交下列資料:(一)居住小區規劃圖、竣工平面圖;(二)單位工程的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三)地下管網竣工圖;(四)房屋產權明細表。
居住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市或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粒將前款規定的資料移交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居住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企業或售房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新建居住小區交付使用后,開發建設企業應當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