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物業買賣陷阱問題,物業買賣陷阱問題有哪些類型呢?應如何進行規避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物業買賣陷阱類型及規避
陷阱一:防止中介挪用房款
許多不法中介公司充分利用房屋買賣資金由自己托管的便利,拿出大筆款項去進行股票、期貨、基金的短期投資甚至存在銀行吃利息,以期讓這些賬上的錢流動起來賺取大筆灰色收入。
二手房交易流程相對復雜,中介行仍然扮演著資金監管的重要角色。而中介公司對專款專用的資金監管賬戶仍擁有一定的支配權,因為賬戶的戶名是中介公司的名稱。對此,普通的買賣雙方難以從戶名本身發現差異。因此,一旦個別不良中介隱瞞買家,仍可輕易獲得房款。需要多加注意。
陷阱二:全額房款現金收房
“現金全款收房”是黑中介賺取不法收入最主要也是利潤最大的一種方式。
現金全數到賬后,業主出于對中介公司的信任大多就很痛快地把房產證交給中介。這當中基本還未完成過戶手續,不法中介利用握在手中的房產證不是高價轉賣就是抵押變現,更危險的是個別不法中介甚至有卷款潛逃的可能性。
業內人士提醒,經紀公司應該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業務。按國家規定,中介最終只能收取最多2.5%的傭金,是純粹的居間方。
另外,“購房免傭金”、“傭金半價”的口號往往是中介公司打出的吸引客戶的促銷手段,實則內里大藏玄機,這樣的幌子背后隱藏的往往是不法中介大吃差價的行徑。
陷阱三:代簽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與產權人簽訂才是有效的。如果賣房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要查看房產證。如果是業主代簽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一定要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簽名才能有效,如果購房人主張無效后,購房人只能向簽訂人追究有效的責任,及合同未能成立造成的直接損失。遇到這類問題一定要舉證,舉證的責任在買方,不在賣方。
規避的方法是根據產權證或銀行的抵押借款合同,預售合同確定這個產權人,如果變更產權人,購房人要求提供產權人出具的委托書,委托書必須經過當地公證處的委托書才可以簽這個委托書。
如果要簽訂的話,用手寫的委托書,拿身份證復印件過來,這種合同書沒有效,一定要經過公證處的委托書,委托書的權利人才可以履行這個委托書,否則所有的合同無效。
陷阱四:簽“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目前出現較多的問題之一。
根據稅收征管法,個人在轉讓房產過程中通過簽訂“陰陽”兩套合同故意低報、瞞報成交價格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相應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實際效果來看,故意低報、瞞報住房轉讓成交價格的行為,只是將應由賣方負擔的一些稅款推遲了繳納時間,而買方按市場價再次轉讓房屋時因為增值額較大,計稅金額較高,就要繳納高額稅款,因此本應由賣方負擔的稅款轉嫁給了買方;買方要用這套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時,由于登記的房價很低,往往也很難獲取大額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