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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歸屬爭議
物權法出臺后對小區車位的歸屬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車位歸屬爭議依然不斷。主要原因是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出臺為小區車位歸屬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法律條文的支持,但是由于其過于原則化,不具有操作性,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也必將有限。
第一,小區車位歸屬不清晰。在現實生活中,小區所有業主并不一定都需要車位,將建設小區車位的資金投入全部由所有業主分攤并非符合全體業主的意愿。當開發商不將車位投資分攤在商品房建筑物總面積中,則車位的建造需要額外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將車庫一律歸全體業主所有,也有失公平。但是又會出現另外一種情況,小區車位的投入是否算入商品房出售價格之中,業主根本沒有知悉的可能,且很難舉出證據證明。當開發商既算入了商品房總價格(故意隱瞞),又將車位賣于獨立的業主,這時的權屬如何確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沒有明確。
第二,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過于原則化,不具有可操作性。在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出售商品房時都會同時將車庫出售或者附贈、出租,而業主在購買商品房的同時并非一定具有購買車庫的經濟能力和現實需要。在多數業主不能同時買房又買車庫的情況下,開發商必然會將車庫出讓,甚至會賣給非業主。在這種現實情況下,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是與現實相脫節的。而且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如何定量也是一個難題,是要求每戶一庫還是幾戶一庫,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如可以實行小區車位的預購制度以及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權等。
第三、按照約定確定車位、車庫歸屬不利于業主利益的保護。
1.實踐中開發商與業主的地位不對等。當今的房屋買賣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或者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質。房屋買受人只能被動地接受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多大余地進行協商。同時,在商品房建設、出售中相關的法律文件房屋買受人是不可能獲得的,開發商將其作為商業機密并不向買受人出示。在產生糾紛后業主的舉證能力十分有限,而開發商占據絕對證據優勢。開發商有多種途徑(合法與非法)證明其對小區車庫擁有所有權。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車庫歸屬通過約定的方式,雖然是對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在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將不利于業主利益的保護。
2.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對業主利益的影響。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登記制度還不完善,尤其是對于小區車庫的容積率是否記入公攤面積不予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作為公示的基本載體,在小區車位權利歸屬上并未發揮其作用,而這種回避態度使糾紛變得復雜化。在房地產初始登記的實務中,登記機關除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外,對于共有、他項權的房地產權證,登記機關并不辦理。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亦不記載于房地產權證。登記機關現行發放的房地產證對建筑物共用部位、他項權利不予記載的登記方式,無形中給開發商擬定的有違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條款大開方便之門。房地產財產權利人無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產證,以完全物權的絕對權直接對抗該類違法的合同條款,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登記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小區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也勢必對業主的利益造成損害。:
3.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出臺為小區車位、車庫歸屬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條文的支持,但是由于其過于原則化,不具有操作性,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也必將有限。2005年出臺的物權法(草案)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除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相比較而言,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不利于業主利益的保護,建議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法規,使物權法的效用落到實處,以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