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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位糾紛案件
許多小區里都安裝有固定停車位,隨著私家車的不斷增多,固定車位被他人搶占的現象也越發常見。如果業主的固定停車位被他人搶用,物業公司便將停車管理員解職,這是否合法呢?近日,劉先生給本報維權熱線打來電話,講述了他的一段遭遇。
劉先生曾是北京市西城區某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名停車管理員,他主要負責小區的地面停車管理工作,在他管轄的小區內,部分車位已歸業主所有。
前不久,一位司機駕車到劉先生所工作的小區辦事,將車輛停放到已經定出的業主車位上。當劉先生發現時,這位車主已經離開。該車位的業主回家后,發現自己的車位被陌生車輛占有,情急之下找到劉先生所屬物業公司理論。物業公司了解情況后,對劉先生進行了批評,并給予他罰款20元的處分。劉先生對處理結果感到不滿,覺得自己很委屈。因為那么大的停車場,當他發現車位被搶占時,司機已經走了,自己又能怎么辦呢?
第二天,劉先生找到物業經理爭論此事,他在沖動下失手打了經理。最終,該物業公司將劉先生辭退,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劉先生認為,物業公司的這種處理方法并不得當:首先,物業公司對他進行20元處罰不合理。另外,物業公司僅僅因為他一時沖動出手打人的行為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更是有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記者就劉先生的事情咨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中存在著幾種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其中包括:員工如有違反用人單位相關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依據公司條例中的既定內容采取相應的經濟罰款或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律師認為,劉先生應該先查看物業公司對劉先生的失職和傷人行為是否存在需要進行處罰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規定中提到員工有違反公司條例的行為,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相關經濟處罰,或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本案中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合法。倘若公司沒有相應的明文規定,公司則對劉先生的處罰行為可被認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