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小區車位引起的糾紛屢屢見諸報端,其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都是小區車位產權的問題居多,有關這類問題,小區律師就特意搜索了大量有關小區車位糾紛的案例給大家分享下,希望大家能從中學到法律知識,知道怎樣用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車位糾紛頻起
前不久,濟南私企員工魏女士說,她去年11月底在濟南某小區預購了一套住宅,當時的價格是6000多元/平方米,當時開發商根本沒提車位的事兒。不久前預售證下來了,要簽正式購房合同了,開發商突然提出一套房必須買一個車位,有產權證的10萬元/個,沒產權證的7萬元/個,不買車位就不給簽正式購房合同。“很多業主沒辦法,只好買了,因為那兒的房價現在已經漲到8000多元/平方米了,退房的話損失更大。”
濟南的上海花園一共有2100多戶居民,有汽車1000余輛,地上停車位卻只有530余個,因為只賣不租,另外500余輛車只好“亂停亂放”,堵塞交通占據消防通道不說,還經常被劃傷、被交警貼罰單,車主們牢騷滿腹,又苦無良策。在翡翠郡,前不久兩位業主把車直接堵在了小區門口。因為該小區地下車位只賣不租,售價還較高,而地上車位又明顯不夠,500多位車主要爭200多個車位。而一些車主在得知租車位的當天上午,還沒來得及去租車位,物業就不讓沒買(租)車位的車進小區,所以車主才做出過激行為。
在陽光100,8月份停在地上車位的轎車先是有30多輛輪胎被扎,十幾天后又有20輛窗玻璃被砸,業主懷疑是物業使著招數“逼”車進地下車庫,物業又連連叫屈。在環山盛庭小區,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在小區無證修建立體車庫……
給糾紛分分類
記者大量搜索了因車位引起的糾紛,又咨詢了專業人士,發現車位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地下車位售價太高。“四條線、一個框”的一個簡簡單單的地下車位,在濟南賣到7-10萬元/個是非常普遍的,去年在濟南的巴黎花園還賣出了17萬元/個的天價。“我們在青島開發的一個樓盤,因為地段好,沒證的地下車位20多萬一個,賣得呼呼的。”某房地產公司的范先生說。而且開發商為了一次性收回投資成本和利潤,對地下車位都抱著“只賣不租”的原則。“像某小區,根本不允許把車停在地面上。”魏女士說。為了“逼”車主買地下車位,對車主停在地上車位或借宿小區馬路的車輛暗施黑手也就不足為奇了。“像這樣的事一般都有物業公司的配合,出了事查監控肯定查不到。”網絡置業者學院院長田某立說。:
二是借地上車位牟利。法律明確規定地上車位屬業主共有,其出租收費在扣除必要的看管費后也理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小區沒成立業委會之前,這些收費在物業公司賬上;成立業委會之后,在物業公司每半年公布的財務明細上應該可以看出開支情況,有余額應歸業委會支配。”可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小區的業委會難產,這些停車費都落入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腰包。雖然有部分業主要求自己的權利,但是往往被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諸如占用小區公共用地私建立體車庫,其意圖也在此。
三是小區車位不足,導致車輛亂停亂放。在一些較老的小區,以前因為對車輛增長趨勢估計不足,車位不夠用還情有可原。在一些新小區,雖然各地都對車位配比作出了規定,但也出現了車位不足的情況。“按照濟南的規定,車位配比有1:0.8,有1:1.2,也有1:1.5的,要看地段等具體情況。一方面,開發商會考慮到足夠的車位有助于商品房的銷售;另一方面,雖然政府相關部門對車位配比進行了規定范圍,但并沒有規定購房者必須同時按這個配比去購買車位,車位也可能面臨著建了賣不出去的情況,所以有些開發商會去找關系,能少建就少建。”田某立說。
理清法律規定
對于地上車位,絕大部分業主都清楚其產權歸屬,租金標準也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地下車位,很多人都搞不清產權歸屬,許多報道的說法也似是而非,甚至互相矛盾。
對于地下車位,有些報道說不計入容積率,不能辦產權證,有些說能辦。對于人防車位,有些報道說產權歸國家;有些說“誰投資,誰擁有”,應歸開發商,只是戰時要服從特殊需要,如果賣給業主就是有限的使用權。對于首層架空車庫,有法律專業人士說不計入容積率,所以不能辦產權證。對頂層停車位,有些說產權歸頂層業主,有些說歸全樓業主。甚至地上車位歸屬也出現了不同說法,有人說只要是經過規劃并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也可以辦理產權證。
“其實關于這塊是有明確規定的,地下車位分兩種:一種是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不能辦理產權證,但開發商有使用權,他賣給車主的就是使用權,使用權的年限與土地年限一樣,戰時要服從國家需要。一種是非人防車位,只要是通過了規劃許可并經過了驗收合格,就可以辦理產權證,開發商可以出售。首層架空車庫和立體車庫只要是通過規劃并驗收合格,可以辦理產權證。地面上的車位則一律不能辦理產權證,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頂層停車位目前山東還沒聽說有。”山東圣慧律師事務所馬培民律師說。:
法律對于車位方面的規定是有漏洞的。“比如現在沒有規定售房時必須同時出售車位,所以出現了開發商‘捂車位’的情況,就是等業主交了購房定金后,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再出售車位,這時候開發商就掌握了車位定價的主動權。而且法律也沒規定在交房時要一并交付車位,靠合同約定開發商又不同意注明車位交付的期限,故很多小區在交房半年甚至一年后才交付車位,這段時間車主們往往只能亂停車,除了增加不便外,無形中還縮短了車主對車位的使用時間。”田某立說,“另外,法律也沒有規定每戶業主購買車位的數量,所以每戶業主可以購買多個車位,就會出現炒車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