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對于這類案件的審判及物業公司規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1999 年3月18日,市民孫某購買了萬泉家園的一套住宅,與遼寧三利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公司)簽訂一份委托物業管理合同,三利公司對該小區承諾全封閉式庭院管理,24小時保安系統,防火、防盜監控系統管理。2003年12月31日,孫某購置一臺價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車(未辦理牌照)。2004 年1月9日,孫某發現助力車在小區車棚內丟失。孫某報案后,三利公司與孫共同觀看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對錄像顯示情況,孫稱當時錄像中圖像顯示為空白,而三利公司稱錄像顯示并無異常,因該錄像資料無保留價值,已經刪除。
孫某于2004年11月4日訴至沈河區法院,以三利公司安全防護管理不善為由,要求賠償其丟失的車輛損失195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管理公約》不能視為保管合同。三利公司對孫某的自行車不具有合同保管的義務,自行車丟失原因是因犯罪行為所致,與三利公司無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上訴至沈陽中法。沈陽中法認為,三利公司疏于安全防范管理,違反了雙方管理公約的約定,但孫自行車的丟失并不是該違約直接造成的,且安全保衛工作是整個物業服務管理中的一個方面,故三利公司不負有全部賠償責任,可視其違約情況,應適當做出賠償,法院終審判決:三利公司賠償孫某390元。
評析:《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對于這類案件的審判及物業公司規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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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住的小區與文中所提的錦江冠城小區在同一條路上,相距不遠。幾個月前,家里的電動車停在樓下地下車庫門口,結果不翼而飛。這位網友為了這件事,幾次與物業公司交涉,但對方的答復是“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協議里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因此物管人員不承擔責任。”“薔薇泡沫”想知道,作為業主,自己并沒有拖欠過物業費,可是為什么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里的車不承擔看管責任呢?
一般而言,物業管理企業不對業主人身和戶內財產負有看護責任,所以物業管理者也就不承擔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物業管理企業違反了服務合同約定,從而導致業主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失的,物業公司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如果物業服務協議中有對此責任的約定,那就應當按協議厘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