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業主工作,通過張貼公開信的方式進行批評是否侵犯業主委員會的名譽權呢?本文案例法官作出不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判決。
主任以名譽侵權起訴被駁回
因不滿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工作,3位業主以張貼公開信的方式,對業委會主任進行了批評,并呼吁改組業委會。此舉惹惱了業委會主任,她在起訴時認為,業主的公開信侵犯了她的名譽權,要求被告3位業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近日,閔行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業主張貼公開信是行使監督權的體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業主散發傳單侵犯名譽
今年7月間,張某等3位業主在閔行區一住宅小區多處張貼公開信,對業主委員會主任陳女士的工作作風表示不滿,認為她獨斷專橫,一意孤行,嚴重違反“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應該主動引咎辭職,并呼吁改組現在的業委會。
陳女士是閔行區一小區的業委會主任,她認為業主張先生等3人以張貼傳單的形式,已造成自己名譽被侵,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先生等3人停止對自己名譽權的非法侵害,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害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案件訴訟費由張先生等3人承擔的訴請。陳女士稱,2010年7月22日上午,張先生等3人在小區多處張貼傳單,誹謗自己及家庭。同年7月25日,又在小區多處張貼誹謗傳單,當有關部門派員制止時,張先生等人抗拒并辱罵。但張先生等3人不同意訴訟請求。辯稱張貼的是公開信,并非傳單。公開信對陳女士沒有造成影響,根本沒有誹謗其家庭。內容主要是講業委會發生變化,目的是為了將小區業委會發生的變化以及業委會在這段時間內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告知大家。陳女士應該就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陳女士此舉的完全是借助打官司以達到限制小區業主監督業委會工作的目的,這是對小區業主監督權的侵犯。
經檢查小區工作做得很好
隨后,陳女士將3位業主告上法庭,認為業委會的工作做得很好,被告3人虛構事實,并在張貼的公開信中對她家庭進行了誹謗,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經查明,第一封公開信的內容主要如下述。業委會副主任和老委員兩人提出辭職,在小區傳開引起嘩然。探其原因主要有兩,一是對主任陳女士的工作作風,讓人難以承受。陳女士嚴重違反 “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組織原則一人說了算。二是某委員長期缺席業委會會務,委托其高齡老父替代,致業委會形成畸怪組織。縱觀小區會所裝修,原會所的桌子、椅子的處置,電梯換地面等事項都是陳主任說了算,聽不得其他委員的意見。其結果引起眾業主的大為不滿,要究責。業委會8個月的歷程,我們對陳主任近距離接觸,聽其言、觀其行,她的所作所為,為人不齒。其小家搞不好,業委會也搞到散架解體。我們對小區的業主權益,文明和諧社區前景堪憂。業委會應給全體業主對所發生的事情作出書面解答。陳女士作為主要負責人,面對這種局面稍有責任性,該主動引咎辭職。為此,我們強烈呼吁改組現在的業委會,讓它正常健康運作起來。第二封公開信所反映的問題與第一封信相似,其中使用了陳女士獨斷專橫,一意孤行,不可理喻的工作作風等語言。2封公開信分兩次張貼在小區內,每次1 封,每次張貼時間約半天左右。在法庭審理中,陳女士陳述道,公開信張貼后,上級行政部門來檢查過工作,結論是業委會的工作做得很好。
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3人以公開信的方式,表達對業委會工作以及陳女士工作方式的不同意見,是業主對業委會的工作行使監督權的體現,雖然其中有些用語較為偏激,但尚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害,但被告3人在公開信中的用語確有不當,鑒于此,酌定雙方分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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