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由該小區開發商組建成立,具有相應的物業管理資質,系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
某日,開發商給該物業管理公司發來一份通知,稱該小區某住戶系分期付款購房,但其入住后卻遲遲未將剩余房款付清。開發商為此要求對該住戶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的措施,以迫使該住戶及早交款。
該物業管理公司遂照此辦理,使得該住戶無法正常生活,導致該住戶的強烈不滿。
分析這個案例,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買家承擔支付房價款的義務,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而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享有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權利。在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中,責、權、利均應一致。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就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反之,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權利一致。可是兩種法律關系混淆就不行,不能說沒有履行這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就不能享有另外一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樣做就會導致責權利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戶,同時是房屋買賣關系以及物業管理關系的主體。他未按期交納購房款,說明他沒有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按時付款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開發商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要求該業主承擔違約金、利息等責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可以雙方談,也可以打官司。
但如果該住戶已經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交納了物業管理費等,這就意味著他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得到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的良好使用等。物業管理公司應該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而其他人(包括開發商)則不能對這種權益進行侵害。
現在開發商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用停水、電的方式使住戶按時交款,其實質就是:由于住戶未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的義務而不能享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顯然是對住戶合法行使權利的阻撓,是不對的。
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對住戶停水、電,則違背了其法定職責與義務,更是不對的。假設該住戶欠交物業管理費或欠交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在這時候可以按照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停止水、電等的供應。但即便是這個時候,也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聽命于開發商的調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