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深圳南山區××花園由,3棟高層住宅及8橋、連排式、低密度、帶私家花園、獨立車庫、不帶電梯(層高二層)的豪苑組成,總戶數約500戶(其中豪苑共32戶)。 1999年7月入伙,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專業化管理,管理費為2.3元/月8226.m2(包括豪苑)。2001年11月,經區主管部門批準,小區依法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次月,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原物業管理公司續簽了為期3年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管理費收取標準、范圍不變。2003年5月,小區部分豪苑業主以豪苑無電梯為由,要求小區管理處按深圳市物業管理收費指導標準多層住宅下調管理費,即由2.3元/月8226.m2下調到1元/月8226.m2 次月,有個別豪苑業主以此拒繳管理費。
小區管理處考慮到豪苑確無電梯的實際情況,按照深圳市物價局2000年4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以2002年全年小區內全部電梯的年支出電費及維修保養、材料消耗等總支出按小區體費面積分攤測算,測算結果電梯的費用約為0.3元/月8226.m2時,即在小區每月每平方米物業管理成本中,電梯的支出約占0.3元。由此,小區管理處提出了擬對豪苑業主的管理費收取標準中扣除電梯運行費用。0.3元/月8226.m2的草案,提交小區業主委員會討論。
11月9日,小區業委會召開了有部分豪苑業主參加的業主委員會擴大會議,就管理處提出的草案進行研究,會議議定召開以調查問卷形式的小區業主大會對是否調整豪苑的管理費征詢全體業主意見進行投票表決。調查結果,有52%的業權數業主同意豪苑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管理費不做調整;有25%的業權數業主同意豪苑按2元/月8226.m2收取管理費;有約23%的業權數業主棄權。據此,小區業委會于,2月27日的第14次會議上做出決議:小區豪苑的管理費收取標準不變。要求豪苑業主盡快繳納欠繳的管理費及滯納金。
案情發展:
小區管理處在接到業委會的會議決議后,按程序向欠費業主追繳欠費,多次上門做解釋及說服工作,直至2004年3月份,個別,豪苑業主已連續欠費達10個月之久,負責小區管理的物業公司為保持小區的正常工作,維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依法對欠費最多的4位業主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在購買南山××花園豪苑后,于2002年7月10日與原告××物業公司××花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簽訂業主公約及管理費用協議。被告人住后,一直支持原告管理處的工作并繳納物業管理費用。但被告從2003年5月開始不按期繳納費用,經原告管理處多次通知交費,被告仍拒絕繳納。
2004年2月,0日,原告發出催款函再次向被告催收費用,并警示若逾期不交費,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被告仍未交費,為維護××花園全休業主利益和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運轉,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滯納金人民幣××元,并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公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并沒有表示不繳納管理費,只是對管理費的繳納數額有異議。2003年5月被告致函原告,要求降低管理費,已表明被告不同意按照原來的標準交納管理費。根據《××花園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協議書》最后一款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的約定,自被告書面提出異議后,該協議對被告已失去約束力。根據市政府的物業管理標準,多層級住宅區的物業管理費不得超過1元/時,本體維修基金為0.15元/肘,而原告的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23元/ m2,本體維修基金。25元/ m2。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建立在不合理、不合法基石出上的,不應予以支持。
法庭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業主公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亦應依法予以保護。雖然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期限已屆滿,但雙方在2003年5月份以前直接協議書約定的費用履行,被告在此以前也沒有對《物業管理合同》的簽盯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繼續按原合同履行權利義務,被告以管理費收取不合理為由,而單方面拒絕繳納費用,理由不充分,法庭不予支持。根據物業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導價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因此,被告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有異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向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途徑解決,而不能在異議未合法解決前單方面停止繳納管理費用。所以,被告在未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以前,仍應按原《協議書》和《物業管理合同》確定的繳費標準執行。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及相應滯納金的請求,理由充分,法庭予以支持。本案受理費也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