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樓里時有發生的電梯超負荷墜樓事件、空氣污染問題、日夜不間斷的噪音擾民……其中因“住改商”而導致這一連串問題的占有很大比例,而由“住改商”引發的訴訟也逐漸增多。
情況1
擅自“住改商” 法院判排除
賈老先生是北京一小區的居民,自從樓上的業主林某將房間出租給一家公司作為辦公場所,每天樓上人來人往的噪音嚴重影響了賈老先生作息,加之他長期患有精神衰弱癥,原本安詳的晚年生活徹底被攪亂。
無奈之下,賈老先生將鄰居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排除妨害。但林某不同意賈老先生的訴訟請求,稱自己有權自主地決定自家房屋的用途,他人無權干涉。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最后支持了賈老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依據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宋法官、李曉馨法官認為,此案中,林某雖僅在自家專有部分內使用房屋,但其擅自“住改商”的行為屬于不當使用,賈老先生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林某承擔排除妨害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就如何確定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問題,為避免條件模糊帶來適用上的困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1條綜合考慮“住改商”糾紛的實際情況,將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在本棟建筑物之內,該范圍基本上有效涵蓋了與“住改商”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情況2
僅部分業主同意 法院判停業
王瑩將自家位于小區內的住宅出租給他人經營串串香餐館。樓上的業主馬杰將王瑩訴至法院。“我家長期生活在嗆人的火鍋味中。而且餐館長期半夜才停止營業,噪聲污染嚴重。王瑩未經我同意,將居民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嚴重影響了小區業主的生活。”故此,馬杰請求法院判令王瑩排除妨害,停止經營活動。王瑩則請求法院駁回馬杰的訴求,聲稱串串香餐館開業前是征得部分鄰居同意的,馬杰的反對并不代表多數人的意見。
經過審理,海淀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馬杰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住改商”中的“利害關系業主同意”,這究竟是指大多數業主同意即可,還是需要全部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宋純峰、李曉馨法官認為,《物權法》施行后,在實踐中有做法是按照“多數決”來確定有利害關系業主的意見。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0條第2款特別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因此,必須達到所有的利害關系業主均同意的情況下,業主才能進行“住改商”。
本案中,王瑩擅自“住改商”的行為未經該小區直接利害關系業主馬杰的同意,所以,馬杰有權要求王瑩立即停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