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地盤”上停車還要收費?》一文見報后,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昨天上午,市民張先生致電黨報熱線反映,半個月前他所居住的小區也曾出現過業主用私家車“封堵”小區入口事件。
張先生說,他們小區物業為有車的業主辦理了通行證,凡是貼有此通行證的車輛均可免費進入小區,否則就禁止入內,但個別業主就是拒不辦理通行證。當小區保安禁止一輛未辦理通行證的私家車進入小區時,該業主就一直將車停在小區入口處,導致其他業主的車輛無法進出。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大多數業主希望小區物業能規范管理小區停車。因為小區內私家車越來越多,如不規范管理,亂停亂放的車輛不僅影響居民通行,一旦有緊急事件,119、120等車輛也無法順利進入小區。但業主們認為,物業如何管理小區停車,應由小區業主共同決定,不能像海源麗舍小區物業那樣,自行出臺一個停車管理規定及收費標準,再要求業主們來遵守。宜家花園小區一位業主向記者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而目前許多小區物業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顯然是“沒找準自己的位置”,雙方的沖突就在所難免了。
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朱海濤認同這位業主的看法。他說,根據建設部2003年出臺的《業主大會規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應該由業主大會來制訂和修改。因此,如何管理小區停車,也應該由業主大會來決定。小區物業如不經過業主同意,就自行制訂停車管理規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市祥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說,根據《威海市市區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中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利用小區的共用部位設置停車場地并收取停車費的,要經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同意。在如何管理小區停車這個問題上,業主才是主體,小區物業應遵從業主們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