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1996年1月,華美公司開發建設了苜蓿園大街一號地塊,1998年將此項目命名為“明湖山莊”公開銷售,1999年底至2000年下半年交付使用,其中包括作為配套設施的社區服務中心會所一幢,會所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配電間、水泵房、健身房、超市、餐飲休閑中心、小區地下停車場等。2001年,華美公司持相關材料對明湖山莊01幢(即會所所在地址)申請產權登記,南京市房產局在當年10月12日向該公司頒發了產權證。
三方意見
原告明湖山莊業主委員會認為,小區社區服務中心是小區公共建筑和配套設施,且成本已經攤入商品房的銷售價格,所有權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徐群告訴記者,房產局向華美公司頒發了會所所有權證后,華美公司就將中心的產權抵押給銀行,又將中心的三樓作為辦公用房租出。據他們了解,該服務中心建設成本均已計入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在他們看來,房產局將服務中心所有權證頒給華美公司是錯誤的,其行為侵犯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利益,所以,請求撤銷房產局頒發的所有權證。
南京市房產局認為,社區服務中心的建筑面積并未分攤入公共建筑面積,購房合同中購房者支付的價款由套內建筑面積及公用分攤面積組成,開發商申領產權證符合實體與程序要求;關于地下車庫所有權問題,因為購買地下車庫的業主并未會同開發商到房產局辦理登記手續,所以在登記程序上不受保護,所以不能據此認為其發證行為違法。
作為該行政訴訟中與不是被告但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開發商華美公司認為,社區服務中心這樣的建筑物,屬于未被分攤的面積,開發商有權保留權屬,在其他城市相應出臺的政策法規中已明確規定,類似社區服務中心的建筑物如果業主與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其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房產局依據第三人華美公司的申請及提供的一系列材料,對社區服務中心產權證書的行為進行了形式審查,其間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張該幢房屋的權屬問題,因此,在房屋無爭議,第三人符合申請產權權屬登記的必備條件的情況下,頒發產權證書的行為手續齊全,程序合法,并無不妥。原告認為明湖山莊01幢產權應歸全體業主的意見,因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社區服務中心的產權已屬于全體業主,其訴請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三方爭議的社區服務中心的面積有無納入分攤面積,建設成本有無計入商品房的銷售價格等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范疇,故三方意見在本案中不予審查。關于明湖山莊01幢的重新確權問題,原告可以通過另行訴訟予以解決。案件判決如下:駁回明湖山莊業主委員會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徐群表示,他們已經準備好上訴。
法律思考
商品房住宅小區配套附屬設施的產權歸屬問題,歷來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一大矛盾焦點。例如將小區車庫單獨出售,就是開發商普遍的做法。判決雖然已經作出,但人們關心的社區服務中心到底該屬誰的問題實際上并未在審理中觸及。
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崔武律師認為,每一棟建筑物,都會因業主分別購買、使用,而使業主享有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另外,經修訂在12月正式實行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公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這一條款無疑說明,不管小區的配套附屬設施面積有沒有進入公共面積分攤,也不管它們的造價是否分攤進房價,只要是小區規劃要求配建的,都必須作為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而歸全體業主所有。
雖然新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有如此明文規定,但目前物管法規在適用方面仍存在欠缺。崔律師建議,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爭執,業主們最好在購買房產時問清楚,“分攤面積”是否包括小區物業管理用房、配電間、健身房、停車場等配套設施。否則,配套附屬設施的使用權無疑屬于業主,但是業主卻要為此負擔上額外的使用費。如業主能將自己對配套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確定下來,則可以無償使用這些配套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