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購房者都可在驗房感覺滿意后,再交付物業費等各類其他入住所需費用。這意味著長期以來開發商“先交錢再驗房”的不成文規定將成過去時。昨天記者獲悉,市建委日前出臺了《北京市預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規定》。
過去,不少業主因質疑先交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再驗房的收房程序,與開發商發生矛盾并拒絕收房。明年1月1日起新規實施后,開發商應在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前,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開發商應該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查驗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
如果購房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對查驗房屋發現的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預售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及時處理。
市建委要求,市和區縣建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責令改正,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可限制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情節嚴重的,不予延長其《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或限制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