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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用設施傷人的賠償糾紛。
此類糾紛主要有因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內道路、窨井、廣告牌、管道等管理不善,致使業主受到人身損害而發生的糾紛。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其不是相關設施的所有人,僅能提供一般的管理服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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