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在售房合同的附件《房屋平面圖》上標明廚房帶一個工作陽臺。交房后,我對這一工作陽臺進行了裝修。但幾個月后,開發商卻提出該工作陽臺是小區的消防通道,應是全體業主的共用部分,要求我拆除裝修并恢復原狀。請問,開發商的要求合法嗎?
上海
要解決你的問題,首先要判斷這一工作陽臺的歸屬。在你手中持有的《房地產權證》的附圖中,如果記載了該部位為你所購買房屋的專有部位,且你在行使該部位權利時,沒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沒有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則開發商無權要求你拆除裝修、恢復原狀。
但是,如果該工作陽臺為小區業主的共用部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即小區的共用部分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對此部分面積開發商無權擅自處分。開發商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部位擅自轉讓,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在此種情況下,你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關于轉讓工作陽臺的部分無效,合同其他部分如出售房屋的位置、價格等約定仍然有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如果該工作陽臺是小區的共用部分,因此造成合同部分無效,你對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